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733號上訴人 鄭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