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