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益建材有限公司、林慶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昀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峻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8352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又被告業已解散,原告應陳報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除存歿部分外可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