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