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秉泓即鑫一專業工程實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