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利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芳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