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0號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8,739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一份、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