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調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調字第107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 之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係「甲○○」,相對人係「乙○○(仲統公司負責人)」,惟聲明係「仲統公司應負派員修繕客戶潛在瑕疵之義務」,又其聲請狀就本件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僅記載:「事實概述:詳如附件存證信函」,而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之寄件人係「郭明理女士」」,另補記「甲○○代」,收件人係「乙○○(仲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存證信函內容所載係「敬告貴公司於民國92.6所承作之室內地板與天花板裝潢工程之隱藏瑕疵……」云云,此有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及相對人與本件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相關權利義務人,即有不符,本件聲請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