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智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咖啡包壹佰貳拾貳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貳點肆柒公克)」之記載,均更正為「咖啡包壹佰貳拾參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貳點伍肆公克)」;事實及理由欄內(含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咖啡包12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2.47公克)」之記載,均更正為「咖啡包123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2.54公克)」。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咖啡包壹佰貳拾貳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貳點肆柒公克)」之記載,乃係「咖啡包壹佰貳拾參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貳點伍肆公克)」之誤載;事實及理由欄內(含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咖啡包122包(檢驗前總純質 淨重22.47公克)」之記載,乃係「咖啡包123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2.54公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