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36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