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李文彰、鼎富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文彰 債 務 人 鼎富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即翰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曉仙 債 務 人 黃培榮 一、債務人鼎富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即翰維有限公司、蕭曉仙、黃培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鼎富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即翰維有限公司、蕭曉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160號 編號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417,867 ①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②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年6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7計算之利息。 ③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 ①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5,528 ①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②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③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 ①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160號 編號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246,479 ①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 ②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6計算之利息。 ③自民國111年8月1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①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③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