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零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 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二萬三千九百二十五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六百八十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二萬四千七百零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