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 告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4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原告聲請就訴訟費用部分為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即賠償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餘四分之一即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由原告負擔。」經補充後應以-「訴訟費用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即賠償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餘四分之一即新台幣捌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由原告負擔。」代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原告已支付之訴訟費用核算,僅列計①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550元、②第一審鑑定費用50,000元,合計為95,550元,然原告除此二項訴訟費用外,另有支付③鑑定初勘車馬費5,000元、④第一次鑑定費 用245,000元。此有原告所提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開立之發票 及收據各一份及該公會函影本三件在卷足憑。本院原判決就上揭③、④訴訟費用脫漏未併予計算判決,原告援引首開規定請求為補充判決,自無不合。經重新計算原告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數額,依原判決所諭知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更為計算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