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4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8年度存字第472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面額新台幣壹佰 萬元之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票號TLB25251、TLB125252、TLB125253)及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票號TLB205311)准以現金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陸仟貳 佰柒拾柒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鈞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97號判決諭知於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聲請人如於 假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3,256,277元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聲請人因此提供現金3,500,000元為擔保金,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1699號擔保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以免為假執行。嗣因聲請人有現金流動及增加利息收入等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97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准以面額1,000,000元之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票號TLB125251、票號TLB125252、票號TLB125253)及面額500,000元之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票號TLB205311)供擔保,以變換前開提存 物;茲因該四紙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爰請求准以現金3,256,277元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99號提存書、98年度存字第472號提存書、97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93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3項諭知內容僅係命 聲請人以3,256,277元現金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嗣聲請人雖提先後供現金及上開有價證券3,500,000元為 擔保金而為超額擔保,惟對原判決諭知反擔保金額並無影響,茲聲請人聲請以原判決諭知反擔保金額3,256,277元現金 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