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824號原 告 京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名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吳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09年7月31日 下午5時宣判,惟兩造同意移付調解,業於109年7月21日調 解成立,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