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榮芳 高福爵 相 對 人 甲○○即永久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事件, 亦有準用,此參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鎮區○○里○○街一三四巷七號,有聲請人所提 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管轄法 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