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86號 再 審 聲請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範圍等事件聲請再審。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法 官 顏 基 典法 官 王 明 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