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良(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劉昌坪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振川(主任委員)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天健 陳苡婷 參 加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來成(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就「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第CJ02標金門大橋工程」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民國101 年11月16日訴00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不受理」,嗣得標人即原告於101 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被告上開審議判斷。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榮工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