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洪建全律師 被 告 楊江財 蔡聰明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