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原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 同 陳冠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被 告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89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誹謗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 第89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