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煥輝、覃庭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輝 被 告 覃庭莉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