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尚合工業社即蘇泳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北建簡字第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陸仟肆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陸仟元,尚有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