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吳泉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 │90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