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陽 一、債務人旺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旺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