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1號聲 請 人 台龍漆料行即江燕華. 代 理 人 林群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銘匠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100年10月15日 │54,163元 │GX0000000 │ │ │ │賴美華 │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