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格力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梁丁元、白祖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艾格力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請釋明艾格力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與艾格力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之同一性(聲請狀之相對人應與發票人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