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0號原 告 陳谷蒨 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劉家榜 被 告 美國FACEBOOK公司(即Facebook,In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訴之追加訴狀上被告美國FACEBOOK公司(即Facebook,Inc)之事務所或 營業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5日提出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訴之 追加訴狀追加起訴被告美國FACEBOOK公司(即Facebook,Inc),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美國FACEBOOK公司(即Facebook,Inc)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