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63號聲 請 人 葉周鴻嬌(即葉新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6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7657-3│1 │6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