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