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上 訴 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金龍即漢威電機技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5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