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分、陳梅櫻、陳王秋子、陳麒文、陳哲雄、陳麗櫻、陳麗芳、周李金鳳、陳碧玉、賴敏聰、賴明宗、賴明紅、賴明賢、賴明福、賴秀娥、賴秀美、周銘全及周銘標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108 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6年度補字第508號核定新臺幣(下同)2391萬4800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亦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萬37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