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活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6號上 訴 人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被 上 訴人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活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5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