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柏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34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