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陳建閣所負之責任,究為「連帶」責任?抑為「一般保證人」責任?若為前者,請陳明依據為何?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即聲明於執行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無效果時,於保證責任範圍內負給負之責任)。 二、上開一、所示,相對人陳建閣所負責任若非「連帶」給付,屬於一般保證人責任,除具狀將聲明更正外,另應將督促程序費用之聲明,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