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非訟代理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閣 一、債務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建閣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