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張俊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