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許悌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悌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19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7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9,91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