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鮑安洋、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陳懷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鮑安洋 再審被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