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93號│ ├──┬─────────┬─────┬───────┬──────┬───────┤ │編號│ 發票人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金額 │申報權利期間 │ │ │ │ │ │ (新臺幣) │屆滿日 │ ├──┼─────────┼─────┼───────┼──────┼───────┤ │001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1390087 │108年9月16日 │12萬3,326元 │108年12月24日 │ │ │李添財 │ │ │ │ │ ├──┼─────────┼─────┼───────┼──────┼───────┤ │002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1390086 │108年10月16日 │12萬3,326元 │109年1月30日 │ │ │李添財 │ │ │ │ │ ├──┼─────────┼─────┼───────┼──────┼───────┤ │003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1390085 │108年11月16日 │12萬3,326元 │109年2月24日 │ │ │李添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