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林旻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4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林旻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琬平即有浪嗎海浪工作室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1,4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