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陳美莊即奕安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美莊即奕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關於「...,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