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施靜怡、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85號 原 告 施靜怡 被 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建閣 王際平 廖振欽 吳勇峰 陳伯偉 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吳竑霈 侯逸芸 邱慧娟 謝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8,22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