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樓慧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樓慧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僅有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否,請釋明請求其法定代理人王際平就其個人應連帶給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