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樓慧卿、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際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樓慧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部分,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且王際平僅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王際平應「連帶」給付之文件。綜上,聲請人聲請王際平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