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凱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凱擎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一六五七四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及李元崙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然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元崙業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李元崙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元崙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死亡,且無其他董事可代理公司執行職務,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市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徵得王政凱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王政凱律師為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574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凱擎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2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