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