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 陸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