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 原 告 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即楊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