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1號原 告 郭瑛即啟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黃鴻圖律師 被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