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寶鈴